我国是一个以中央集权为主、地区分权极其发达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较为突出。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区际冲突法的研究往往只局限于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形成的“一国四法域”局面带来的影响。其实在这之前,中国由于地方立法的发达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变通立法,已经为我国区际冲突带来了很多影响,而这些影响均来自宪法和宪法陛规范的规范。文章试图通过对我国宪法性规范对于区际冲突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