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法学语词多来自日本,但“公同共有”是从德国、瑞士两国·《民法典》经翻译而直接进入近代中国,是追求最新立法例这一思潮在法学语词领域内之反映,具有代表性。民国法曹在运用过程中,将独具中国特色的族产,尤其是把其中的祭田纳入其规范范围,使得其含意发生了有别于原产地的变化。这种语义的变迁,并非“误会”或“误读”,乃是接受者主动选择为之的一种“创造”,它本身即构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部分,是产生于翻译的新法学名词在中国文化中获得生命力所应经历的重要阶段。
北大法律评论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