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是一个既古老传统又现代敏感的基本社会法学概念,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存在、同步繁衍和同步发展起来的,它从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束缚和禁锢中解放出来,是指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各种完整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人应当享有的社会善意对待和基本人格尊严等。就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应当人人自由、平等地享受生存和发展等各种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国家宪法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的社会保障体制。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看,既要充分尊重原生态的天赋人权这样一种应然权利,又要将这种权利转变为通过国家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