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卫生部发文要求开展新增三级医院评审“回头看”。对2010年12月31日后评审新增的三级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给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等级标识,已发给的要立即收回。无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的,要取消评审结论;有设置规划依据的,待本地区复核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评审。此举引发了社会较大关注,这项措施有何深意,将对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邀请几位业内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12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