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意图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约束和惩罚,实际价值不大,也有违于法律基本原理和原则。工会应当从完善自身权利入手,不断提升维权能力;国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和劳动者罢工的权利,拓宽强化工会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手段,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价值,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