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的问题往往被归咎于"专业化"、"组织化"、"程序化"和"独立化"的发展,"多元解纷机制"被作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若不加以严格限定,这些观点可能演化为"去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主张。从"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审视,现代法的唯一功能在于"稳定规范性预期",现代司法对于此项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代司法作为解纷机制具有决定性优势。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种"大司法"概念,倡导走向"社会的司法化"和全方位"司法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