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牧区土地使用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