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复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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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关于对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过渡期问题"进行了批复,内容如下:2010年6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生产的化妆品,即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巳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化妆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