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拙文《税收有偿论纲》(《财苑》1994年第4期),提出和简述了税收具有有偿性的观点,但肯定税收的有偿性,否定积极的无偿性,用税收有偿论取代无偿论,使得许多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和研究。这里仅就几个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诚请专家同仁指正。一、税收的有偿性是否与社会制度无关或者说是否具有一般性对于税收的有偿性,人们也许认为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尚可说得过去,如果是在私有制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1995年Z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