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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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调查制度植根于教育刑理论、再社会化理论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建立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旨在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人格意义上进行鉴定评价,为其刑事处遇提供参考,并对当事人进行挽救,提出保护和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司法建议。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行政机构介入调查。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直接当场、科学专业、保护人权和调帮教三结合的原则,掌握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事件和社会因素。在刑事诉讼中人格调查报告具有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