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式是致使范畴有专门语音形式的致使句式。文章认为“以”是致使范畴,所在结构为处置式;“以”为致使范畴的证据是其后的名词性成分可以删略,其后的整个符号串可以并列;“以”的实现是起协助作用,如果动词能直接移进致使范畴,就禁止“以”的插入,否则就必须插入“以”。
语言科学
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