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重要日常工作”,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散见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中关于主任会议的表述,也多是程序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