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青岛市劳动局出台政策,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续订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应在三十日内签订、鉴证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得使用。劳动合同一经签订、鉴证,双方各执一份,并在鉴证五日内交一份由职工保存。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又未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三十日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998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