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刑事法律观念,必须批判政治刑法观和刑法工具主义,树立人权保障观;破除刑法万能主义,树立刑法谦抑观;破除重刑主义,树立社会防卫观。而且,要处理好理念刑法与规范刑法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刑事法制与刑法的关系。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