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十分大。客户保证金与商业银行客户存款不同,不发生使用权的转移,证券公司无权使用该资金。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是为法律之漏洞,需要完善。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