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刑事代理(指律师为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中,有人认为,律师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活动,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活动,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种观点是不妥的,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笔者认为,代理的本质属性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按照其意愿进行活动,代理人行为的一切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代理,在这方面都是相同的,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双方
法学杂志
199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