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未成年犯劳动具有特殊性,与成年犯生产劳动有重要区别,趋向于司法保护和习艺性质的定位,必须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由于《监狱法》仅是对未成年犯劳动作了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践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建议在修改《监狱法》时,从司法保护角度出发,细化和完善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劳动规定。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