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所谓“四民”即“士”、“农”、“工”、“商”之职业分工,四者之间的序列层次表征了一种以等级为特征的政治秩序模式。先秦儒家以“四民”职分之等级分殊作为这种秩序模式的内在价值支撑,这就使“四民”说具有了浓重的政治伦理意蕴。“四民”之伦理分殊中隐含了一条共同的伦理义务:“尽分守职”,对这一伦理义务的认同与遵奉不但可以使“四民”之伦理殊分殊得以强化,更可进一步对政治秩序构建达成支持。
伦理学研究
2011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