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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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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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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着火殃及楼上,损失该由谁赔偿
楼下着火殃及楼上,损失该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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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DOI
lj1oxp774v/961920
作者
辛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1年6期
关键词
赔偿损失
着火
民法通则
财产
受害人
集体
分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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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广东安全生产
201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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