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权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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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相关法条,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探望权的法定主体仍限定为“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问题仍未解决。本文将从探望权的现状与隔代探望权的产生、现实性问题以及设立必要性等,提出在立法层面上完善隔代探望权。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4年6期
出版日期 2024年07月0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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