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地位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如公司交易与董事出现利益冲突,传统的应对法则是采取严格主义,一概否定该交易,以防止董事损公利己,满足私益。但严格主义过于僵化,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商业经济,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随后,利益冲突交易不再被全盘否定,而交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的召集不但需要成本,也不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因此,英国新修订的2006公司法第175条将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这一规定虽具有种种缺陷,如受结构性偏见和群体同一性影响而投票支持利益冲突交易,但在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情况下,这一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公平与效率平衡的体现。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