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额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受理案件类型单一、调撤率过高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而最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小额诉讼程序,反而绝对化地规定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设计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充分性、平等性,且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不牢。借鉴域外的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案件实行简易的二审终审制并辅以假执行程序之制度设计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改进对策。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