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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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把握,对批准逮捕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8月17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8年20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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