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内部权力监督与监事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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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国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中均包括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及董事会内部的自我监督三个层次,但实践中这三个监控主体对经营者的权力制衡均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而作为董事会外专司监督权的公司常设机关--监事会,恰恰以其功能上的优越性有效克服了上述三者的弱点,并为现代公司的发展提供微观上的保障.为此,设立一个独立的、足以与董事会权力抗衡的公司监事会,是完善现代公司内部权力监督中的重中之重.
作者 李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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