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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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囚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也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客观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过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罪过形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故意亦属此情形下的罪过形式之一,至于定罪问题,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的定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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