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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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以有共同的行为(有关人员指使肇事人逃跑和肇事人逃跑行为对死亡结果而言均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  司法解释第五条表明肇事人在不作为情形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六条的逃逸致人死亡(或伤残)因存在积极作为的情形而另定罪名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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