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必要制度条件,在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中,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协同建设共同发展,具有现代化建设深度和广度意义作用价值。我国法律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根本上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途径通道顺畅,但是这并不代表传统的环境损害救济途径彻底失效。既要突出司法救济、民间救济的作用,也要有效发挥责令改正型行政责任的弥补功能,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出版日期
201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