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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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特性角度衡量,行政处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以私法为根基,同时注重发挥公法的作用,做好“公”与“私”的衔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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