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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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律师》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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