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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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95号)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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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福州)》 2000年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