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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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一、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科包装经排气密封的清水笋,应按17%货物中的罐头食品征税。二、企业生产经营的木屑、木片、木炭、木粉、木坯、竹屑、竹片、竹坯、竹篾等产品,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