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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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不动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一种信托形式。合理构建我国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是保证受托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效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必然要求,也是不动产物权特性的体现。本文拟从不动产信托的含义,登记的必要性,要件入手,提出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不动产信托登记必要性要件立法建议一、不动产信托的含义《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作了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动产信托登记即当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登记的行为。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这使得不动产信托的很多业务都难以开展,而且也危及交易安全。作为不动产信托合同标的的不动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信托前后信托财产权能的变异性。信托之前,委托人拥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全部四项权能;委托之后,占有,使用和部分处分的权能归于受托人,收益归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受托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12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0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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