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券商融资行为通常有直接为客户提供资金透支、充当贷款人为客户提供贷款、以融券的形式融资、居间为客户融资、名为居间实为借贷等几种形式。关于客户损失的民事责任应区分融资之后对交易的操作情况,在客户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券商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券商平仓行为下,券商负有因侵犯客户股票所有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买卖股票产生的佣金损失的责任。在券商充当居间人为客户融资的情形,券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因该贷款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