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定性——谈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纠纷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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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8月,经罗某某介绍,朝阳信用社与农金会协商约定由农金会存款400万元到某银行,朝阳信用社再到该银行拆借,并同意按年息22.3%支付除法定利息外的高额利息给农金会。随后,朝阳信用社与芦淞银行取得了联系,芦淞银行表示如朝阳信用社能联系到存款,则同意其拆借要求。同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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