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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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省建议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出租汽车"三证"执收主体以及核准"三证"工本费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已由交通部门整体移交建设部门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一、"三证"工本费:1、收费项目及标准(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每证20元;(2)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工本费每证8元;(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每证10元。2、执收主体: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3、收费对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的产权所有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收费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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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政报》 200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