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分类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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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将法人的分类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改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分类模式。《民法总则》修改法人分类后,使得一些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新的法人分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究竟何种分类方式更适合我国,在学术界也是一直备受争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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