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教义学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以集资诈骗罪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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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在刑法的辅助性和最后手段性原则基础上的被害人教义学,主张被害人的处分自由及其信赖保护。被害人教义学的宪法根基是源于人之尊严的人格自由发展条款。主流刑法学界在研究集资诈骗犯罪时,均未曾认真对待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出资实质上是以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投资认识不足。司法经验表明,大多数集资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无认识错误,其贪图暴利而自陷风险才是犯罪既遂的真正原因。无视被害人对实害结果发生所起的支配作用,不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来限缩解释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家长主义刑法只能使刑法成为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不是犯罪行为人的大宪章。在刑事司法中应该适用被害人教义学对家长主义刑事立法予以限缩解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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