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六盘水市彝族的土司制度,其具体形式有则溪制度、营长制度,均为封建领土制度。则溪制度,为元至清初水西安氏彝族土司统治形式,具有政权与族权合一的特点;营长制度,为明代土司制度在普安州具体形式,具有地域关系与血缘关系相结合,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相结合的特点。明末清初,由于多民族统一封建集权国家巩固发展,已不容土司制度继续存在,相继施行改土归流,废除原来世袭土司和土官,改派中央政府任命之行政官员(流官)。改土归流后,境内交通、教育、农业和手工业等均有新的发展。由于境内许多边远地区,流官的行政权力难以覆盖,改土归流不彻底,朝廷仍沿用当地“头人”、“寨老”等作为流官助手,为其巩固统治。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