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究其原因在于遗失物脱离权利人占有,非基于权利人意愿。而其他动产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因在于动产脱离占有,是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或出于借用,或出于租赁等目的,动产占有由所有权人转移至借用人或者租赁人等。虽然所有权人不存在可归责性,但动产脱离占有至第三人,仍与所有权人存在关联关系。虽然遗失物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若未在两年内请求返还,则不得再请求返还。但第三人不能依据现有的制度取得所有权,这可能会造成“双重所有权”现象。若是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该现象。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