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兼并折价收购帐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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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产权”有价转让行为,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本文把改变法人资格的收购兼并称为“完全兼并”,把改变投资主体的兼并称为“部分兼并”。“完全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收购法”’处理帐务;“部分兼并”的兼并方,企业一般按“投资法”处理帐务。本文试就“完全兼并”中兼并方企业所付兼并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即折价收购)时,将其差额作为‘项商誉”进行帐务处理的方法谈点粗浅的看法。一、企业“完全兼并”帐务处理的基点。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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