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对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都存有异议。在我国台湾地区医师丈夫简某被控故意杀害乳癌妻子一案中,简某并无积极“杀人”行为之实施。对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汤某,其丈夫简某并不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相互之间也不具有法意义上的医患关系。简某对于妻子病情的怠慢是造成妻子最终因乳癌病情加剧而死亡的主要原因,两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简某的行为完全可以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但道义的谴责并不必然带来刑罚的责难,本案应以无罪论处。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