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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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方法学》 2014年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