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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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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