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视实践中的判文解释,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和现实人权的保障等。而实践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观更符合现实需要。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探寻法律价值所为何来以及人们在何种方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将日常生活中混合了其他因素且不同向度的情感倾向容纳其中。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