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7年6月12日,赵青为捍卫教育方针,维护教学质量,被犯罪分子杀害。1998年8月28日,福建省政府批准赵青为烈士并将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交给赵青父母赵XX、陈XX。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在区民政局对烈士家属发给了抚恤金,并于同年12月,区民政局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烈士家属再发褒扬金10000元,并召集烈士父母及配偶林某协商褒扬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双方均同意将10000元褒扬金分别捐献给两所小学。1999年元月,烈士配偶林某电话告知区民政局,称自己作为烈士女儿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决定把褒扬金留给烈士的女儿,但烈士父母赵某、陈某未表示同意。1999年4月14日,区民政局经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将10000元褒扬金发给烈士的女儿林XX,并向赵XX、陈XX作了答复。1999年5月1日,赵某、陈某向市民政局提出复议申请。6月3日,市民政局以信函方式答复赵某、陈某,认为区民政局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赵某、陈某不服,认为他们对10000元褒扬金应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遂向区人民活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发给原告赵某、陈某享有的烈士褒扬金5000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