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解大蒜鳞茎浸提液的化感作用,研究了不同浓度大蒜鳞茎浸提液对耐抽薹生菜种子萌发与幼苗生长的影响.结果表明,耐抽薹生菜种子的发芽率和发芽指数随着大蒜鳞茎浸提液浓度的增加而显著降低,对根的影响大于对茎的影响,对耐抽薹生菜幼苗茎的生长表现为低浓度促进作用、高浓度抑制作用,对耐抽薹生菜幼苗根的生长表现为随着大蒜鳞茎浸提液浓度增加抑制作用增强.
简介:为了解黄花菜浸提液的化感作用,本实验采用不同浓度黄花菜根浸提液对耐抽薹生菜的种子萌发、根长、茎长和幼苗鲜重的影响.结果表明,经黄花菜根浸提液处理后的生菜种子其发芽率和发芽指数随浸提液浓度的升高而显著降低,并且对生菜幼苗根的抑制作用强于对其幼苗茎的抑制作用.高浓度黄花菜根浸提液对生菜种子胚根和幼苗的生长表现出较强的抑制作用,而低浓度黄花菜根浸提液表现出促进作用.图4,表3,参14.
简介:污染环境罪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效。但理论上该罪的主观方面却陷入了过失、故意抑或均可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不明,法官在裁判中几乎不指明该罪的罪过形式,造成模糊司法。破解司法模糊化应当在解释论上坚持生态法益理念,坚定故意说,在立法论上考量适当扩大刑罚幅度的可行性。
简介:《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大蒜鳞茎浸提液对耐抽薹生菜化感作用的初步研究
黄花菜根浸提液对耐抽薹生菜化感作用的初步研究
生态法益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与归责研究
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辨析——兼谈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