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简介:府际协作是地方政府解决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是区域治理创新的必然选择,目前已经形成了正式与非正式协作机制。基于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交易成本和契约风险因素是府际协作机制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两种机制的形成在自主性程度上的差别也是两种因素的作用结果。随着府际信任程度的累计与变化,两种机制在府际协作关系建立、巩固和升级阶段中呈现出不同的结构与比重。2007-2016年间四川省各城市324条府际协议数据表明,府际协作正式性程度受信任程度的直接影响,呈倒"U"型演变趋势。目前该区域逐渐从协作关系巩固阶段进入升级阶段,协作机制从正式演变为非正式。为进一步完善府际协作,应尽可能地根据城市间的信任程度以及协作的交易成本和契约风险,选择适当的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