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要将恢复犯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除探讨其深刻的法理根基之外,还需解决其相应的立法技术问题。首先是恢复犯的分类对于确定恢复犯的量刑从宽幅度有着密切关系;其次是比较中外已有的相关立法,从中寻求可以借鉴的立法经验;最后,要将恢复犯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还需解决其立法表述的技术问题,对此可从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角度进行探讨。【关键词】刑法恢复犯分类立法经验立法构想恢复犯与中止犯本应是刑法中的“双胞胎兄弟”,二者在价值上具有等质性,理应被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相并列,享有与中止犯等同的刑罚处遇[1]。恢复犯量刑法定化不仅要确立其刑法理论地位,更要解决其在刑法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对此,可从恢复犯的分类与量刑从宽幅度的关系、中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对恢复犯的立法构想加以展开,寻求恢复犯走进刑法典的恰当路径。一、恢复犯的分类与量刑从宽幅度(1)完全恢复犯与部分恢复犯按法益的恢复程度……
简介:国家经贸委: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章程》。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
简介:国家经贸委: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6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章程》。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
简介:1993年6月,香港A商行与四川B厂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决定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其中,港方出资占C公司总股本的55%,中方出资占C公司总股本的45%。同时,《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或香港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C公司成立后,由中方主持经营管理。由于产品对路、市场开拓良好,C公司自1993年7月至1996年12月即实现税后净利润数千万元人民币。但中方拒不让港方参与经营管理、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拒不分配港方应得利润,港方遂于1997年诉至C公司所在地法院。法院受理后,首先作出裁定:双方《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诉讼中,中方称该合资为虚假合资,港方实际分文未出:港方则称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随后委托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C公司财务状况,包括A、B双方出资情况依法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目前,此案业经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理,最后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