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性质,对部分项目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依法征收的税收,对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区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职能性收费、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从过去财政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国家行为,且开征时间不影响和制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和问题,亟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探索与改进。
简介:1.改革收费票据,以适应财政部门全程监管的需要。一是逐步取消手工填制票据,改为电脑机打票据或定额票据,以准确获取收费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目前,许多收费单位诸如医院、高校均已采用电脑打印收费票据,只需对其采用的计算机系统略作完善,并酌情调整其使用的收费票据的印制样式,使之能够充分适应电脑机打的需要即可。对于那些目前出于技术原因仍然采用手工开票或者开票数量太小导致使用电脑机打票据单位成本过高的收费单位,建议采用定额票据替代手工票据。由于定额票据具有面值一定的特性,因此票据发放部门的操作人员只需清点收费单位上交的已使用定额票据数量并将其输入电脑,即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定额票据收费金额=定额票据面值×使用数量”的简单公式计算得到该收费单位的收费金额。二是对票据使用数量较多且收费金额较大的收费单位,使用冠名专用票据替代不冠名通用收据,明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有效避免乱立项、乱收费现象的产生。这一办法能使收费对象通过其获得的收费票据清楚地了解该项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可拨打举报电话向票据监管部门及时举报,以强化对收费单位收费过程的监督,进而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部分收费单位随意...
简介: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的征税现行政策规定: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方便征管,由中央及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分批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财税字[2001]31号,三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430项。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也分别以财税法字[1997]858号、财税法字[1998]392号、财税法字[1998]878号、财税法字[1999]1087号文,四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204项。为减少征缴工作的矛盾,安徽省在下发第三批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时,还对中央未明确的8项收费项目是否征税以前,决定对这一部分收费暂缓征税,待中央明确规定后,再作调整。下发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不但前后时间跨度达四年之久,而且名目繁多,加之到底还有多少不征税收费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得而知,弄得税务机和纳税人都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