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财政部制订并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为更好地做好2002年度全行业的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工作,现将新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衔接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会计科目衔接原则(一)坚持按系统、完整、科学、实用的原则设置会计科目。一级会计科目不超出《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规定的范围,对于事务所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的会计业务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可以不予体现。(二)原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中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一致的保留不变;名称不一致、核算内容一致的,根据新制度更名;名称一致、核算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新制度规范核算内容;原会计科目新制度中没有的取消,其核算内容归入相关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衔接分类说明(一)资产类1.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其他货币资金(1009)”,用于核算事务所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
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罪》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